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与工作秩序,建立优良的校风校纪,培养教职工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的职业精神,特制定<<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一条 教师及行政人员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度。
第二条 工作时间为:上午7:40-11:20(第4节有课的教师,午休遵照下课时间);下午:冬令时,13:00--16:30。夏令时13:20-17:00。
第三条 专职教师周一、四下午按规定时间下班,其余下午时间由院系部自行安排科研活动,时间自定。如遇作息时间临时调整,由校办另行通知。
第四条 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人员及担任助理级(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专职教师执行全天坐班工作制度。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更夫、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倒班工作制度,每天早7:40交接班。
全体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上、下课),积极参加学校各项会议和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病、有事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假期规定及待遇
第六条 国家法定假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五一”节:1天;国庆节:3天。
假期作息时间由校办统一安排,法定假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值班或工作的由院办统计适当补助。
第七条 寒暑假
1.教师及行政管理人员的寒暑假休假时间由校办根据学校校历进行统一安排,并予以公布。
2.校卫队分两班工作,按1/2时间休假。
3.其他人员按工作性质、类别确定工作或休假时间。
4.假期值班(或工作时间),正常岗位8:00——16:30,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病假
1.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的,可请病假。病假在2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病假2天(含2天)以上,须出具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病休证明,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批准并备案。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经区以上医院证明确实需要休养治疗的)
(1)一年内累计病假10天以下(含10天),正常计发工资。
(2)病假10天以上,30天以下(30天),从第11天起,按日减发岗位津贴(日岗位津贴=各项津贴总和除以月工作日,下同),基本工资或基础工资照发。
(3)病假30天以上,60天以下,从第31(含31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
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90%计发,津贴(含岗位工资或职级工资、职务津贴、各项政策补贴等,下同)停发;
参加工作时间不满10年,满5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津贴停发;
参加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津贴停发。
(4)病假超过2个月者,从第3个月起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补贴。第7个月后(含第7个月)停发。
(5)病愈后全日工作未满一个月又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6)请病假不能按规定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的,暂停发工资。待本人返校提供医疗证明,经学校劳动纪律监察工作小组认定属实后,按相关规定补发工资,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申请事假时,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和具体事由确定是否给予事假,非本人必须处理的事情,不允请假。杜绝出现以各种私事为借口不参加学校或部门的重要活动或会议。
事假在2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事假2天(含2天)以上,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并备案。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一年内事假累计7天以下(含7天),按正常工资计发;超出部分按日减发日工资(日工资=工资总额除以月工作日,下同)
2.事假连续20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3.学校已签约的当年应届毕业生提前上岗,中途请事假(如:回校参加考试、论文答辩、办理毕业手续等),按实际情况减发工资。
第十条 婚假
婚假7天(逢双休日、节假日连续计算),一次性休完。在寒暑假期间结婚不再单独给假。在寒暑假期外休婚假须提前一周申请,经同意后,婚假期间工资正常计发。
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终止妊娠休假
休假办法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见《关于女职工产假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哺乳期(婴儿满一周岁结束),每天2小时假,可以上下午分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由部门和本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如遇学校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应按时参加。
第十二条 丧假
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去世,在本市处理丧事可休丧假3天,职工赴外地处理丧事增加路途时间。丧假期间工资正常计发。
第十三条工伤假
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须在24小时内报告。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并需要休养治疗者,可休工伤假。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其他
1.新学期开学未按时返校,也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或无充分理由请假)的人员,停发当月工资,待本人返校说明情况,事由正当并补办请假手续后,经批准可补发当月工资。
2.以请假为由、实为离职的人员。经查实需退还请假期间所领工资,并按照聘用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教职工在职读研期间,每学期初应向本部门提交读研课表,除按照读研单位规定的课表时间上课以外,其他时间应正常参加学校教学活动和有关会议(由本部门通知,在外地学习除外)。
4.试用期人员,连续病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5.待岗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待岗人员工资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补贴。待岗期限最长为2个月。
6.因公事临时外出,须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并登记。出差应抓紧时间办理公务,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出差返长后应及时到学校上班。到市内办事人员应尽量提高办事效率,及时返校,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私事。
7.病、事假和脱产进修、读研、培训的教职工,在病、事假、脱产进修、读研、培训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若发现在此期间从事与上述事由无关或学校明令禁止的工作,立即停发一切工资及福利待遇。经教育不改者,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呈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至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假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写明请假原因,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因意外情况来不及提前请假,应及时用电话通报部门及有关领导,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助理级以下人员请假或因公到市内办事开会,须先向部门领导申请。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本部门备案)。2天(含2天)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到人事处备案,返校后到人事处销假。
第十七条 助理级人员请假,须先向部门领导申请。1天(含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本部门备案)。2天及以上由主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返校后到人事处销假。
第十八条 处级及以上领导请假或因公到市内开会办事,由本人直接向校长请假,经校长批准后方可离校,并向人事处和校办备案。返校后到人事处销假。
第十九条 助理级(含助理级)以下职工出差、赴外地参加会议等,由部门负责人向主管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派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差、赴外地参加会议等,由校长批准。
第五章 考勤办法
第二十条 职工上班实行上岗报到制度。各部门应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选派一名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如实记录本部门职工出勤情况。教职工出勤情况和记录情况将作为职工期末考核和部门期末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每月考勤日期为上月26日开始到本月25日止。各部门考勤员于每月25日下班前将《教职工考勤月报表》报人事处。在考勤月报中,教职工病事假需要按月上报,如有职工在26日—31日之间离职,相关部门应及时补报出勤情况,人事处将据此进行工资核算。
第二十二条 凡请假人员须在假期结束后按规定及时销假,无故不销假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领导要认真负责,带头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严格要求本部门人员执行学校规定,严格审批请假事项,抓好教职工考勤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六章 违反纪律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初次无故迟到、早退者予以批评教育,两次及以上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减发当年度10%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初次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及活动者予以批评教育,两次及以上者予以全校通报并减发当年10%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 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者,均视为旷工。旷工3天以内扣发所旷天数的双倍日工资,需本人上交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旷工3天(含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工作时间闲聊(含网聊)、上网看电影、打游戏、网购、带孩子上班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开据虚假病休证明者,经查实后,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至解聘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考勤员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将对考勤员及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吉桥[2015]27号《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考勤管理办法,并及时上报人事处审核和备案。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